一、养犬实行登记制度。养犬人应当在获得犬只十五日内,对犬只进行免疫,填写《宁陕县养犬申请表》,主动到所在社区(村)、派出所登记,办理养犬登记证、挂犬牌。

二、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管理制度。养犬人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,在农水部门动物防疫机构给犬只注射疫苗,取得犬只免疫证明。未经免疫的,不予登记办证、挂牌。

三、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∶

(一)具有当地户籍或其他合法居住住所;

(二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三)犬只经过免疫,取得合法、有效免疫证明。

四、犬只管理实行年延续登记制度。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,凭犬只的合法、有效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。

五、犬只未经登记办证、挂牌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。凡是无证、未挂犬牌放养、散养、没有采取有效圈养措施的犬只,以及无人管理的犬只,一律视为野犬、流浪犬、无主犬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或镇政府开展收容捕捉工作,对疑似狂犬或者伤人的犬只予以捕杀。

六、养犬人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,养犬人应当自地址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;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、犬牌的,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补发;养犬人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犬只死亡、失踪的,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、注销登记。

七、县城城区饲养犬只必须严格看管,一律实行圈养。禁止携犬进入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、旅游景点、公园广场、宾馆、酒店、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。

八、携犬外出,应当对犬只挂犬牌、束犬链,携带养犬登记证,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,或者装入犬袋、犬笼、怀抱,主动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。

九、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、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。携犬乘坐上述两种交通工具时,应当征得司驾员同意。

十、养犬不得污染环境,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,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,违反规定的,由城市执法部门依照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》处以罚款。

十一、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、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,造成损害的,犬只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对扰乱社会秩序、放任动物恐吓他人、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构成违法行为的,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公安机关依法打击。

来源:宁陕县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